中国在东突厥斯坦的政策及其对该地区的维吾尔人和其他突厥穆斯林的待遇构成了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灭绝种族罪公约》)中所定义的种族灭绝。《种族灭绝公约》于1948年12月9日由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并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中国是《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使它有义务不实施灭绝种族罪,并采取措施预防种族灭绝罪并惩罚犯下种族灭绝罪的一方。尽管如此,中国的行为构成种族灭绝的所有五个要素,其中包括:
(a)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b) 对团体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c)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之生命
(d) 强制施行措施意图防止该团体内之生育
(e) 强迫转移该团体儿童至另一团体
资源: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Campaign for Uyghurs Genocide Report (EN)